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9297號
KSDV,100,司促,29297,2011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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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929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向郁涵
債 務 人 黃秀戀
債 務 人 向正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肆佰玖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債務人向郁涵於民國96年12月至97年4月間邀同債
  務人黃秀戀向正文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74,499元整,另加計
  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2)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
  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向郁涵自就讀學校畢業後
  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黃秀戀向正文既為連
  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2929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向正文、向│自民國100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2.75%   │
│  │74499 │郁涵、黃秀│月1日起   │      │       │
│  │元  │戀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向正文、向│自民國100年3│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4499 │郁涵、黃秀│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戀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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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