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9186號
債 權 人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沈榮津
代 理 人 周崇賢律師
債 務 人 貝魯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佳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零玖佰叁拾柒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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