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838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許麗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叁仟零陸拾叁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麗妮於94年12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70,000
元,約定分4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
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100年7月1日止累計347,940元正未給付,(其中1
66,730元為本金,181,21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許麗妮於93年3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
,約定分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
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100年7月1日止累計325,651元正未給付,(其中156
,049元為本金,169,60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 許麗妮於91年12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00
元,約定自91年12月9日起至95年12月9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
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
貸款申請書規定:『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 貴行(即聲
請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
同意 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
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7月1日止累計279,4
72元正未給付,其中138,417元為本金;136,597元為利息;
4,45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2838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麗妮 │100年7月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66730│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許麗妮 │100年7月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56049│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許麗妮 │100年7月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00%│
│ │138417│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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