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8288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路竹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顏壽琯
債 務 人 林裁
債 務 人 王源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佰玖拾陸萬元,及自民
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
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