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8232號
KSDV,100,司促,28232,2011070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823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李佳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伍仟陸佰伍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李佳保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
  債務人至100年6月30日止累計505,657元正未給付,其中217
  ,442元為消費款;288,215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2823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佳保  │100年7月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17442│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