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8103號
KSDV,100,司促,28103,2011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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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8103號
債 權 人 趙明發
債 務 人 陳盧淑娥
債 務 人 陳志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
  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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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