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7825號
債 權 人 長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善楨
債 務 人 海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玄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海和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海和有限公司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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