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7759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陳漢誠
債 務 人 黃小鳳
債 務 人 黃秀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小鳳、黃秀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黃大海之繼承系統表。
二、提出被繼承人黃大海及繼承人即債務人黃小鳳、黃秀珍最新
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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