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7750號
KSDV,100,司促,27750,2011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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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775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𦠜松
債 務 人 林祺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柒佰壹拾捌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伍仟壹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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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