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7719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永安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何擇良
代 理 人 黃貴盞
債 務 人 李榮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七七計算
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