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7624號
KSDV,100,司促,27624,2011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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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762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 務 人 蘇明瑞
債 務 人 鄧碧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壹仟壹佰捌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蘇明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
  幣1,711,185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蘇明瑞無財產
  執行或執行無實益時,債權人不足受償部份由債務人鄧碧玲
  負保證清償責任。債務人蘇明瑞於民國(下同)094 年10
  月05日邀同其餘債務人為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81
  萬元,借款期間自094 年10月06日起至114 年10月06日止,
  每壹個月壹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本行定儲利率指
  數調整時得隨時調整(目前為年率2.46%),經分期攤還尚
  欠本金新臺幣1,403,095 元。    2.新臺幣62萬元,借
  款期間自094 年10月06日起至1 04年10月06日止,每壹個月
  壹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
  得隨時調整(目前為年率3.54%),經分期攤還尚欠本金新
  臺幣308,090 元。上開借款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
  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擔保借款約據乙份為證。然債
  務人應於每月06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00 年04月06日起
  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擔保借款約據之貸款約定書中第
  六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
  期,就請求之標的及數量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
  然經債權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又查鄧碧玲既就本案債務願認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保證
  法律關係,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蘇明瑞無財產執行或執行無實
  益時,債權人不足受償部份由債務人鄧碧玲負保證清償責任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0 年度司促字第27624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鄧碧玲、蘇│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140309│明瑞   │4月06日起  │      │四六     │
│  │5元  │     │      │      │       │
├──┼───┼─────┼──────┼──────┼───────┤
│ 002│新臺幣│鄧碧玲、蘇│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308090│明瑞   │4月06日起  │      │五四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鄧碧玲、蘇│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40309│明瑞   │5月0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5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鄧碧玲、蘇│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08090│明瑞   │5月0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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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