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762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 務 人 蘇明瑞
債 務 人 鄧碧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壹仟壹佰捌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蘇明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
幣1,711,185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蘇明瑞無財產
執行或執行無實益時,債權人不足受償部份由債務人鄧碧玲
負保證清償責任。債務人蘇明瑞於民國(下同)094 年10
月05日邀同其餘債務人為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81
萬元,借款期間自094 年10月06日起至114 年10月06日止,
每壹個月壹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本行定儲利率指
數調整時得隨時調整(目前為年率2.46%),經分期攤還尚
欠本金新臺幣1,403,095 元。 2.新臺幣62萬元,借
款期間自094 年10月06日起至1 04年10月06日止,每壹個月
壹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
得隨時調整(目前為年率3.54%),經分期攤還尚欠本金新
臺幣308,090 元。上開借款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
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擔保借款約據乙份為證。然債
務人應於每月06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00 年04月06日起
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擔保借款約據之貸款約定書中第
六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
期,就請求之標的及數量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
然經債權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又查鄧碧玲既就本案債務願認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保證
法律關係,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蘇明瑞無財產執行或執行無實
益時,債權人不足受償部份由債務人鄧碧玲負保證清償責任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0 年度司促字第27624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鄧碧玲、蘇│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140309│明瑞 │4月06日起 │ │四六 │
│ │5元 │ │ │ │ │
├──┼───┼─────┼──────┼──────┼───────┤
│ 002│新臺幣│鄧碧玲、蘇│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308090│明瑞 │4月06日起 │ │五四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鄧碧玲、蘇│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40309│明瑞 │5月0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5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鄧碧玲、蘇│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08090│明瑞 │5月0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