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7398號
KSDV,100,司促,27398,2011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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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7398號
債 權 人 吳天讚
債 權 人 吳真明
債 權 人 吳建成
債 權 人 許議中
債 權 人 倪吉祥
債 務 人 日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日炎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天讚給付新台幣玖萬貳仟陸佰陸拾柒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㈡債務人應
  向債權人吳真明給付新台幣壹拾萬陸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建成
  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議中給付新台幣壹拾萬
  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㈤債務
  人應向債權人倪吉祥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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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