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7398號
債 權 人 吳天讚
債 權 人 吳真明
債 權 人 吳建成
債 權 人 許議中
債 權 人 倪吉祥
債 務 人 日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日炎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天讚給付新台幣玖萬貳仟陸佰陸拾柒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㈡債務人應
向債權人吳真明給付新台幣壹拾萬陸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建成
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議中給付新台幣壹拾萬
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㈤債務
人應向債權人倪吉祥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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