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4638號
KSDV,100,司促,24638,201107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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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4638號
債 權 人 蘇莊只
債 務 人 魏林寶菊
債 務 人 魏鳳儀
債 務 人 魏珮玲
債 務 人 魏志達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魏崇乾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台幣陸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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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