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9年度,385號
KSDM,99,附民,385,2011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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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薛寶山
      洪富添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律師
      朱叔娟律師
      侯勝昌律師
被   告 蕭振寶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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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