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朝雄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
保護管束(106 年執聲付字第76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朝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朝雄因竊盜等案件,經判處罪刑確 定在案,並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204 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 徒刑5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12月25日入監服刑,嗣於 106 年6 月3 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6 月3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 00000 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 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曾德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