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4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桂清
劉珍英
A2 真實姓.
黃巧榮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
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1085 號、第36952 號、第3695
3 號、99年度偵字第2891號、第3075號、第10649 號、第11891
號、第12343 號、第12345 號、第16904 號、第19118 號、第29
47 4號、第37031 號、第3728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黃桂清、劉珍英、A2、黃巧榮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桂清、劉珍英、A2、黃巧榮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 ,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黃桂清、劉珍英、A2、 黃巧榮等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 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其餘被告部分,另依通常程序審結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