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3368號
KSDM,100,聲,3368,201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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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3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松陵
(即受刑人)
具 保 人 劉芸均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
請沒入保證金(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22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芸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松陵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前經具保人劉芸均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3 萬元後,並經本院裁定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 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劉松陵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 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55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 月確定,有上開刑事裁定書附卷可參。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 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 期帶同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 達證書2 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2 紙、拘 提報告書2 紙、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通知送達證書2 紙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 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足 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 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采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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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