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90年度,646號
KLDV,90,基簡,646,200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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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九十年度基簡字第六四六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民國九十年度基簡字第六四六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
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蔡佳玲
        法院書記官 陳碧玉
        通   譯 劉春生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準時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其持有附表所示由第三人李憶華簽發、被告背書之本票六張,屆期提示 均未獲給付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附表所示之本票六張為證(均影本附卷)。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準時到庭抗辯,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原告 所提出之證據內容與其主張相符,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匯票文義擔保承 兌及付款」、「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於背書人準用之。」、「‧‧‧第二章第二 節關於背書之規定‧‧‧均於本票準用之。」、「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 釐。利息自發票日起算。」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 十九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執有 經被告背書之本票,經提示未獲付款,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票款新臺幣二十四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八   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B 法院書記官  陳 碧 玉
~B 法   官  蔡 佳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同一效力。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八   日~B 法院書記官  陳 碧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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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編號│發票人│本票號碼 │票面金額│發 票│背書人│利 息│
│ │ │ │(新台幣)│日 期│ │ │
├──┼───┼─────┼────┼───┼───┼─────────┤
│ 一 │李憶華│08340│肆萬元 │89年│甲○○│自八十九年十月十六│
│ │ │3 │ │8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日 │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 │ │ │ │ │ │利息。 │
├──┼───┼─────┼────┼───┼───┼─────────┤
│ 二 │李憶華│08340│肆萬元 │89年│甲○○│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十│
│ │ │4 │ │8月6│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日 │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 │ │ │ │ │ │之利息。 │
├──┼───┼─────┼────┼───┼───┼─────────┤
│ 三 │李憶華│08340│肆萬元 │89年│甲○○│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十│
│ │ │5 │ │8月6│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日 │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 │ │ │ │ │ │之利息。 │
├──┼───┼─────┼────┼───┼───┼─────────┤
│ 四 │李憶華│08340│肆萬元 │89年│甲○○│自九十年一月十六日│
│ │ │6 │ │8月6│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 │ │日 │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 │ │ │ │ │ │息。 │
├──┼───┼─────┼────┼───┼───┼─────────┤
│ 五 │李憶華│08340│肆萬元 │89年│甲○○│自九十年二月十六日│
│ │ │7 │ │8月6│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 │ │日 │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 │ │ │ │ │ │息。 │
├──┼───┼─────┼────┼───┼───┼─────────┤
│ 六 │李憶華│08340│肆萬元 │89年│甲○○│自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 │ │8 │ │8月6│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 │ │日 │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 │ │ │ │ │ │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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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