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3010號
KSDM,100,聲,3010,2011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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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0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藍國書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2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藍國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月確定,並於民國97年5月7日入監執行,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4月29日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0 年7 月8 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字第1000114641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經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3月22日,於100年7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同日繫屬本院,法官於100年7月12日收案後審核無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東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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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