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940號
KSDM,100,聲,2940,2011071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9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童漢國
(即受刑人)
具 保 人 韓良成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 年
度執聲沒字第2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 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 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又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要件,如具保停止羈押之被 告雖曾逃匿,但已緝獲歸案者,即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 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著有93年度臺非字笫268 號判決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童漢國經聲請人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 案執行,且具保人經通知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 ,固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執行傳票 之送達證書、通知具保人遵期帶同被告接受執行之通知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堪認屬實。惟查,被告已於民國100 年7 月 8 日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第二監獄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證,被告既因執行而無逃匿之 情,既無從再以其曾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是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東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