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6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榮興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予繼續
執行禁戒處分(100 年度執聲字第19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榮興所處禁戒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榮興(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家庭 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435 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5 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6 月,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 官於民國(下同)100 年5 月23日請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高 雄仁愛之家附設慈惠醫院(下稱慈惠醫院)診斷受刑人是否 有酗酒戒癮之症狀,茲據該醫院函送有關資料,以該受刑人 目前無酒精戒斷之現象,無住院做酒精戒斷治療之重要性, 爰依刑法第89條第2 項但書之規定,聲請裁定免除保安處分 之執行等語。
二、按禁戒處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 之執行,刑法第89條第2 項但書定有明文。而保安處分定有 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 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 之執行,復為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43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並於刑之執行前 ,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6 月確定,有卷附判決書1 份可稽 ;受刑人嗣經聲請人於100 年5 月23日委請慈惠醫院先行診 斷是否有酗酒戒癮之症狀,而有住院做酒精戒斷治療之必要 ,該醫院於100 年5 月27日診斷認:受刑人目前無酒精戒斷 之現象,因此無住院做酒精戒斷治療之重要性,但個案有失 眠、情緒障礙與衝動控制不佳之情形,需要治療與輔導等情 ,有該醫院診斷證明書1 份在卷可稽(見高雄地檢署100 年 執聲字第1940號卷第4 頁)。足見受刑人已無執行禁戒處分 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禁戒處分,於 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第220 條,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2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89條第2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美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