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3742號
KSDM,100,簡,3742,2011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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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37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衡孝祖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0 年度毒偵字第3267號),判決如下:
主 文
衡孝祖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 行「98年1 月 22日執行完畢」應補充為「98年1 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
二、核被告衡孝祖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為施用第二級毒品而持有該毒品之低 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有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前科情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加重其刑。爰審 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及刑之執行後,仍未能 徹底戒絕吸毒惡行,顯見其戒毒意志不堅,惟念及施用毒品 乃屬自戕行為,尚未直接害及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斟酌本件犯罪情節、被告資力及其智識程度( 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 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榆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毒偵字第3267號
被 告 衡孝祖 男 3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鄰○○路83
之11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衡孝祖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7年2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 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緝字第31、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復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7年審訴字第15 1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8年1月22日執行完畢。詎猶 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基於 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0年3月16日18、19時許,在高 雄市苓雅區○○○路112號「大帑殿KTV」內,以吞食藥丸之 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 1次。嗣於100年3月18日1時許 ,在高雄市新興區○○○路194號前,因另案通緝為警緝獲 ,並經採尿送驗,檢出MDMA、MDA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衡孝祖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且 其經採尿送驗,檢出MDMA陽性反應,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 安警察大隊尿液採證代碼表(尿液編號:L專100186)、高 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紙附卷可稽。又 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並於97年2月15日 執行完畢,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緝字第31、32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 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見被告於觀察 、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之罪,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黃俊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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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