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訴字第109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屈益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7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 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楊佩蓉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