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0年度,138號
KSDM,100,審易,138,201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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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易字第13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賢政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
年度毒偵字第6870號),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本院合議庭認為適當,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
中華民國100 年7 月29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
,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 琁
  書記官 陳靜瑤
  通 譯 何淑鈴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吳賢政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吳賢政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民國99年4 月22日觀察勒戒執行 完畢,自臺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釋放,並由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7314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另因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327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甫於98年1 月9 日縮刑期滿 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吳賢政仍未戒絕毒癮,竟基於施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8 月3 日晚上不 詳時間,在高雄市○○區○○街89巷6 號住處,以將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因吳賢政為毒品列管人 口,於99年8 月5 日為警通知到場接受採尿,經送驗後結果 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 第1 項。
四、附記事項:
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 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 陳靜瑤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靜瑤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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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