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99年度,85號
KSHV,99,重上,85,2011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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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85號
上 訴 人 林慶茂
      林琨峰
上列當事人與黃啟禎蔡政珉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 萬元
,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08,4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
證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謝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楊茱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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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