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勞上字,99年度,10號
KSHV,99,勞上,10,20110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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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台灣士瑞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富華
被上訴人  龎俊財
      蔡進國
      黃賦誠
      鍾子儀
      林群浩
      徐瑞民
      張証淵
      許芳耀
            7之5號
      林聖傑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
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390,201 元,
第三審應徵裁判費6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
向本院補繳。另依同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
於同一期限內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甯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施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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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士瑞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