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建上字,100年度,7號
KSHV,100,建上,7,20110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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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士新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西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谷峰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本院100年度建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
提起笫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第三審上訴係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情形外,對.
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如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
應定期先命補正;於上訴人自行委任或經法院為其選任律師為訴
訟代理人之前,上訴人尚不具表明上訴理由之能力(最高法院90
年台抗字第162 號判例意旨參.
月30日對本院判決提起笫三審上訴,狀內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
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另本件核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
0,0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580,0.
中  華  民  國  100.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
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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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谷峰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士新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