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再字第88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許克昌
上列聲請人因恐嚇案件,對於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524 號中華民
國97年1 月17日確定判決(96年度上訴字第524 號)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查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所謂發見確實之新證據,係指其新證據之本身形式上觀察,毋須經調查程序顯然可認為足以動搖原確定之判決者而言。本件聲請人所主張之巨蛋超商老闆劉萬仁、店員吳政峰、湯馥嘉及證人李秉華共同勾串證詞,刻意入罪聲請人云云,非經相當調查不能證明其真偽,殊與確實之意義不符,自難認為有再審之理由,應依同法第43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邱明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