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0年度,921號
KSHM,100,聲,921,2011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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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雅雪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雅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鄭雅雪前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鄭雅雪業於民國100 年7 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1 年1 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邱永貴
法 官 簡志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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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