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59號
聲 請 人
即 受 刑人 劉孟實
上列聲請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 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 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 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 ,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犯強盜等案,因有二裁判以上 ,依法應定其執行之刑。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所裁定,本件 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案件,應向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為之, 為此請能准許辦理云云。
三、查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 該法院依法裁定之,至於受刑人則得請求檢察官聲請之,尚 不得逕自以聲請人身分向法院提出聲請,此觀上揭法文規定 自明。本件聲請依首揭說明,為當事人不適格,應予駁回。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范惠瑩
法 官 田平安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