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0年度,838號
KSHM,100,聲,838,20110714,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鍵德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鍵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江鍵德前犯搶奪、強盜等罪,經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8 月、9 年10月(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11年6 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江鍵德業於民國100 年7 月8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3 年8 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唐照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靖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