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珂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字第
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珂億犯附表所示二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理 由
一、受刑人廖珂億因侵占等罪,先後經花蓮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 、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慶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