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繼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繼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繼英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 院93年度上訴字第97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經於99年3月 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00 114808號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查,前揭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 001148081號函檢之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可稽,經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許仕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琪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