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754號
CYDV,89,訴,754,2002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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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五四號
  原   告  甲○○
?
  訴訟代理人  林崑地律師
  被   告  戊○○即顏
               住台北市○○○路四一九巷四十八號四樓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住台北縣土城市○○里○鄰○○路六十號八樓
               
         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
,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審判長法官 曾文欣
~B  法   官 吳昀儒
~B  法   官 洪嘉蘭 洪嘉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B  書 記 官 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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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