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五四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崑地律師 被 告 戊○○即顏 住台北市○○○路四一九巷四十八號四樓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住台北縣土城市○○里○鄰○○路六十號八樓 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 審判長法官 曾文欣~B 法 官 吳昀儒~B 法 官 洪嘉蘭 洪嘉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B 書 記 官 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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