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00年度,732號
TCHM,100,上易,732,2011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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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731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732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733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7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世田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1
37號、第1214號、第1236號、100年度易字第50號中華民國100年
4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
度偵緝字第第578號、第579號、第580號、第598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林世田可預見其將行動電話門號SIM卡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自稱「林尚智」之成年男子,對方將可能藉由蒐集所得 之門號SIM卡,遂行其詐欺取財犯罪之目的,而其發生並不 違背自己本意之情況下,分別基於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 不確定故意,於如附表所示之申辦時間,偕同如附表所示之 申辦者前往申辦如附表所示之門號,將如附表所示之門號SI M卡交予「林尚智」,供「林尚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年 成員使用該門號。嗣「林尚智」所屬之共同詐欺集團成員等 即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所示 之詐欺方式及如附表所示之門號與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聯絡 後,對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致如附表所示之被害 人(編號1除外)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編號1除外) 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所示(編號1除外)之款項匯入如附 表所示(編號1除外)之帳戶內(申辦帳戶、門號者均由檢 察官另行偵辦);另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被害人賴良哲因警 覺為詐欺集團成員之詐騙手法,而未受騙,並僅匯款新臺幣 (下同)100元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帳戶內。嗣因如附表所示 之被害人發覺有異始知受騙,分別向警報案而為警循線查獲 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分別報 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 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第1項)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 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



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第2項)當事人、代 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 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 項之同意」,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 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 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 ,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 證據能力。經查,檢察官、被告均未對本院下述其餘所引用 之證據表示意見,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可 認為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 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 據尚無不當,認為得為本案之證據,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林世田(下稱被告)固坦承向如附表編號 2至4所示之申辦者收購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門號,惟矢口 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是黃柏叡陳軒漢告訴 我,如有朋友缺錢,可辦SIM卡租售給他們使用,用途僅為 外籍勞工及房屋仲介廣告使用,絕不違法,當時我半信半疑 ,但黃柏叡聲稱可用其開設之通訊行作保證,而且陳軒漢亦 出示其機車所載之廣告看板,並稱每一個廣告看板需用一個 電話號碼,經其二人遊說後,我才相信,因而介紹陳文進、 林宗賢、楊正献等人辦理SIM卡,我並不知道所介紹之SIM卡 淪為詐騙集團所用,且黃柏叡當時自稱係「林尚智」,我是 事後才查知他叫黃柏叡。而附表編號1所示之申辦者張世毫 並非透過我申辦SIM卡,其所為與我無關等語。經查: ㈠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遭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方 式,透過如附表所示之門號與渠等聯絡而對渠等詐欺取財, 致渠等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依指示分別將如附表所示之 金額匯入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害人賴秀 珊、賴良哲林志怡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即被害人歐俊良 、吳欣怡、少年施○慈、蔡嘉雄林榮賢、證人陳中歷於警 詢中、證人即提供帳戶者曾志豪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即提 供帳戶者鍾盛元李正龍李中廣張喬智王秋本、林晉 良、張焜郁許忠欣於警詢中、證人即提供帳戶者張恆銘於 偵查中、證人即提供門號者楊正献、陳文進於警詢及偵查中 、證人即提供門號者張世毫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述 甚詳,復有如附表所示之卷證資料可資為憑,足見如附表所 示之門號確實供詐欺集團使用以聯絡並詐欺如附表所示之各 該被害人賴秀珊賴良哲林志怡歐俊良、吳欣怡、少年 施○慈、蔡嘉雄林榮賢、何蕙讌、金益芬、陳志文、李季



惟、蔡宗倫李豪修
㈡另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門號均為各該申辦者於如附表編號2 至4所示申辦時間申辦之後,由被告收購等情,並據證人楊 正献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中、陳文進於警詢及偵查中、 證人林宗賢於偵查中證述甚詳,並有各該門號申登資料在卷 可稽(見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卷證資料),亦堪認定。而 被告雖矢口否認有向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申辦者張世毫收購 門號,惟查,被告向證人張世毫收購門號過程,業據證人張 世毫於原審審理中證稱:當時我朋友「味全」(即郭茂全) 問我要不要去辦門號,說要給外勞用的,每張可賺300元, 之後綽號「國寶」之男子就帶我去辦,辦完之後SIM卡直接 由「國寶」拿走,酬勞則是被告在家樂福附近交給我,被告 總共給我9個門號的錢2700元,當天還有一起去唱歌,我只 見過被告那一次,是後來「味全」才說自己也有案子,並說 當初收購的人名字叫「林世田」,之前通緝到案時會直接說 是被告帶我去辦,而沒有提到「味全」、「國寶」是因為我 怕說不清楚被關,又不知道「味全」、「國寶」的詳細資料 ,才會這樣陳述,但的確是被告親手將酬勞交給我等語明確 (見原審法院100年度易字第50號卷第40頁至第44頁);核 與證人郭茂全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綽號叫「味全」,當初 是被告帶我去辦SIM卡,後來有次張世毫有問我說是不是有 去辦預付卡賺300元,問我是誰在辦,我就說是被告,但我 不知道後來張世毫究竟有無去辦門號,對於張世毫於審理中 之證述沒有意見等語(見原審法院99年度易字第1137號卷第 115頁至第119頁)相符,應堪認定。至於被告所聲請傳喚之 證人何瑞隆雖於原審100年3月1日審理時證稱:張世毫曾跟 我說,手機是「銅罐仔」帶張世毫去辦的,如果出事的話就 推給被告等語,然證人何瑞隆亦另證稱:是我入監之後在獄 內工廠遇到被告,被告開完庭說牽涉到這件詐欺案件,有人 咬他,並問我認不認識張世毫,我就說有認識,但我不知道 張世毫究竟是辦手機還是門號SIM卡等語(見原審法院99年 度易字第1137號卷第110頁至第114頁),是證人何瑞隆對於 距其於上開作證時已時隔逾1年又與其無關之事,竟能清楚 回憶,又自稱係聽聞被告所言,則其證述之真實性,自有所 疑,尚無從對被告為何有利之認定。而被告林世田於99年10 月7日、15日偵查中先係辯稱,不認識證人楊正献張世毫 ,也沒有帶證人陳文進、林宗賢去辦門號等語(見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579號卷第10頁、99年度偵 緝字第598號卷第18頁);後經檢察官傳喚各該門號申辦者 到庭證述並提示各該申辦者之證述予被告後,被告始改稱確



有介紹楊正献、林宗賢、陳文進去辦卡,並交付酬勞予楊正 献、陳文進等語(見99年度偵緝字第579號卷第20頁、99年 度偵緝字第580號卷第22頁、第23頁、99年度偵緝字第598號 卷第39頁至第41頁);復於原審審理中質問證人張世毫是否 認識何瑞隆,有無於酒後告知SIM卡是交給郭茂全、劉文賓 ,出事再推給被告等語(見原審法院99年度易字第1137號卷 第83頁背面、第84頁);再於證人張世毫證稱曾拿前開酬勞 和被告等人一起去唱歌後,方陳稱確實有和證人張世毫一起 去唱歌,但不是交錢那次等語(見原審法院99年度易字第11 37號卷第86頁)。經核被告前開辯解,均係先行否認,待證 人為相關具體證述後,方改口陳稱確如證人所言,但另為不 同辯解,自不得遽採;參以證人張世毫與被告並無仇隙或債 務糾紛,衡情應無設詞誣陷被告或甘冒偽證罪責而為虛偽證 述之理。綜上所述,其空言否認並未收購證人張世毫之門號 資料,並非可採。
㈢又被告雖辯稱是黃柏叡陳軒漢告稱如有朋友缺錢,可辦SI M卡租售給渠等使用,用途僅為外籍勞工及房屋仲介廣告使 用,黃柏叡且自稱係「林尚智」,並以其開設之通訊行作保 證等語,惟此為證人陳軒漢於原審、本院及證人黃柏叡於本 院審理時均證稱並無被告所指情事等語(見原審法院99年度 易字第1137號卷第87頁至第92頁、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731 號卷第71頁背面至第73頁),被告復無法提出任何證據證明 其上開所辯為真,自無法為其何有利之認定。且按刑法上之 故意,分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 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 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而刑法上之幫助犯 ,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 罪之行為者而言,再一般人均可至電信機構申請行動電話之 門號,並無資格之限制,亦不需多所貲費,如非有犯罪等不 法目的或為掩飾自己真實身分,依常情並無捨棄自己申辦門 號而迂迴向他人收購門號使用之理,且近來以佯稱中獎、信 用卡遭盜刷等各種不實理由,要求被害人匯款之詐欺取財犯 罪層出不窮,該等犯罪,多數均係利用人頭門號與被害人聯 繫,迭經媒體廣為披載,被告係成年且智力成熟之人,對此 應知之甚詳,何以申請人可以申請後供他人使用而賺取申請 報酬?且撥打行動電話後,申請人即須按使用量支付費用, 申請人即須付不確定之通話費用,何能再取得報酬?而被告 所稱「林尚智」等人若欲使用行動電話門號,自可自行申辦 ,詎其等竟捨此正途不為,反以一門號300元為對價委請被



告收購SIM卡,其等收購之目的顯係欲不法使用以他人名義 申辦之SIM卡,竟仍將如附表所示之門號SIM卡提供予他人使 用,其主觀上確有容任對方利用該等資料犯詐欺取財罪之不 確定故意,已至為明顯。
㈣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應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被告上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三、查本件既尚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與上開正犯,具有共同正犯 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則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 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及第30條第1項、第33 9條第3項、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而上開正犯就如附 表編號1所示詐欺取財犯行已著手於詐欺取財犯罪行為之實 行而不遂,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被告幫助上開成年人犯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取財未遂罪,係 屬從犯,茲衡諸其犯罪情節,並按正犯之刑減輕及遞減之。 又被告就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各次提供門號行為,均係以1 幫助行為,使前開詐欺集團成員據以向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 之被害人詐欺取財使用,分別係以1個幫助詐欺取財行為, 觸犯4、2、7個幫助詐欺取財罪名,各侵害4、2、7個法益, 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而如 附表編號4之①、②、④、⑥、⑦、附表編號3之②所示部分 所載被告犯幫助詐欺取財事實部分雖未據起訴,惟與本案起 訴書所載犯罪事實起訴並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 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至被告4 次向如附表所示之申辦者收購門號之幫助詐欺取財行為,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原審經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上開犯行,事證明確,因而適用 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 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等規定,並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尚佳;僅為貪圖小 利,竟大量收購門號供他人作為詐欺取財工具,增加犯罪偵 查機關查察犯罪困難;犯後復飾詞狡卸,未曾反省己身過錯 ,僅一再以被害人自居,而未思及其行為造成各被害人損害 之結果,心態可議,且迄未賠償被害人等所受損害,未與被 害人等達成和解,態度非佳等一切情狀,分別如附表罪刑欄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即有期徒刑1年6月)。經核 原審上開認事用法,尚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上訴猶 執前詞否認犯行,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寧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王 國 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 昭 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
│編│申│申辦時間│ 申辦 │被│ 詐欺方式 │ 匯款時間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罪刑 │
│號│辦│ │ 門號 │害│ ├────────┤ │ │
│ │者│ │ │人│ │ 匯款金額 │ │ │
│ │ │ │ │ │ ├────────┤ │ │
│ │ │ │ │ │ │ 匯款帳戶 │ │ │
├─┼─┼────┼───┼─┼────────┼────────┼───────────┼──────┤
│1 │張│98年8月 │0912- │賴│由集團內某姓名年│98年9月2日晚間7 │①證人即被害人賴良哲於│林世田幫助意│
│ │世│19日 │234103│良│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時39分許 │ 警詢中之證述(臺灣士│圖為自己不法│
│ │毫│ │ │哲│透過網路向賴良哲├────────┤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之所有,以詐│
│ │ │ │ │ │佯稱可提供性交易│100元 │ 度偵字第1117號偵查卷│術使人將本人│
│ │ │ │ │ │,待賴良哲依約前├────────┤ 第20至21頁) │之物交付,未│
│ │ │ │ │ │往後,復以左列電│華泰商業銀行帳號│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中山│遂,處有期徒│
│ │ │ │ │ │話撥打予賴良哲佯│0000000000000號 │ 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刑肆月。 │
│ │ │ │ │ │稱須先行確認身份│帳戶 │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 │
│ │ │ │ │ │云云,致賴良哲陷│(戶名:李正龍)│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 │ │ │於錯誤,依指示匯│ │ 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 │
│ │ │ │ │ │入右列金額。 │ │ 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 │
│ │ │ │ │ │ │ │ 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 │ │ │ │ │ (同上偵查卷第19、23│ │
│ │ │ │ │ │ │ │ 至26頁) │ │
│ │ │ │ │ │ │ │③證人李正龍於警詢中之│ │
│ │ │ │ │ │ │ │ 證述(同上偵查卷第10│ │
│ │ │ │ │ │ │ │ 至11頁) │ │
│ │ │ │ │ │ │ │④左列帳戶開戶資料及交│ │
│ │ │ │ │ │ │ │ 易明細(同上偵查卷第│ │
│ │ │ │ │ │ │ │ 147至151頁) │ │
│ │ │ │ │ │ │ │⑤左列門號用戶基本資料│ │
│ │ │ │ │ │ │ │ 及通聯紀錄(同上偵查│ │
│ │ │ │ │ │ │ │ 卷第15至16頁、70 至 │ │
│ │ │ │ │ │ │ │ 146頁) │ │




│ │ │ │ │ │ │ │⑥證人張世毫於偵查中之│ │
│ │ │ │ │ │ │ │ 證述(臺灣彰化地方法│ │
│ │ │ │ │ │ │ │ 院檢察99年度偵緝字第│ │
│ │ │ │ │ │ │ │ 578號偵查卷30至31頁 │ │
│ │ │ │ │ │ │ │ ) │ │
├─┼─┼────┼───┼─┼────────┼────────┼───────────┼──────┤
│2 │陳│98年10月│0986- │①│由真實姓名年籍不│98年10月30日晚間│①證人即被害人蔡嘉雄於│林世田幫助意│
│ │文│23日 │305458│蔡│詳之詐欺集團成員│8時54分許 │ 警詢中之證述(高雄蘭│圖為自己不法│
│ │進│ │ │嘉│冒稱係網路上拍賣├────────┤ 縣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之所有,以詐│
│ │ │ │ │雄│賣家,以電腦設備│6000元 │ 高縣仁警偵移字第 │術使人將本人│
│ │ │ │ │ │在露天拍賣網站刊├────────┤ 00000000000號警卷第 │之物交付,處│
│ │ │ │ │ │登不實之拍賣腳踏│中壢建國郵局帳號│ 16至17頁) │有期徒刑陸月│
│ │ │ │ │ │車廣告,致蔡嘉雄│00000000000000號│②高雄縣政府警察局仁武│。 │
│ │ │ │ │ │瀏覽後陷於錯誤而│帳戶 │ 分局大社分駐所受理詐│ │
│ │ │ │ │ │下標,並由真實姓│(戶名:宋狄展)│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 │ │名年籍不詳之詐欺│ │ 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 │集團成員以左列電│ │ 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 │
│ │ │ │ │ │話進行聯繫,而使│ │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
│ │ │ │ │ │蔡嘉雄依指示匯入│ │ 表(同上警卷第18至20│ │
│ │ │ │ │ │右列金額。 │ │ 頁) │ │
│ │ │ │ │ │ │ │③左列帳戶開戶基本資料│ │
│ │ │ │ │ │ │ │ 及交易明細(同上警卷│ │
│ │ │ │ │ │ │ │ 第9至10頁) │ │
│ │ │ │ │ │ │ │④左列行動電話用戶基本│ │
│ │ │ │ │ │ │ │ 資料及通聯紀錄(同上│ │
│ │ │ │ │ │ │ │ 警卷第15頁、臺灣高雄│ │
│ │ │ │ │ │ │ │ 地方檢察署99年度偵字│ │
│ │ │ │ │ │ │ │ 第16596號偵查卷第10 │ │
│ │ │ │ │ │ │ │ 至11頁) │ │
│ │ │ │ ├─┼────────┼────────┼───────────┤ │
│ │ │ │ │②│由真實姓名年籍不│98年10月29日下午│①證人即被害人施○慈於│ │
│ │ │ │ │少│詳之詐欺集團成員│5時許 │ 警詢中之證述(臺灣雲│ │
│ │ │ │ │年│冒稱係網路上拍賣├────────┤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 │
│ │ │ │ │施│賣家,以電腦設備│4000元 │ 度偵字第1318號偵查卷│ │
│ │ │ │ │○│在露天拍賣網站刊├────────┤ 第28至29頁) │ │
│ │ │ │ │慈│登不實之拍賣數位│板橋溪崑郵局帳號│②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 │
│ │ │ │ │ │相機廣告,致施○│00000000000000號│ 分局埤頂派出所受理各│ │
│ │ │ │ │ │慈瀏覽後陷於錯誤│帳戶 │ 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 │
│ │ │ │ │ │而下標,並由真實│(戶名:涂宏謀)│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 │ │姓名年籍不詳之詐│ │ 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 │欺集團成員以左列│ │ 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 │
│ │ │ │ │ │電話進行聯繫,而│ │ 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 │ │ │使施○慈依指示匯│ │ 同上偵查卷第30至32、│ │
│ │ │ │ │ │入右列金額。 │ │ 35頁) │ │
│ │ │ │ │ │ │ │③左列帳戶開戶資料及交│ │
│ │ │ │ │ │ │ │ 易明細(同上偵查卷第│ │
│ │ │ │ │ │ │ │ 11至13頁) │ │
│ │ │ │ │ │ │ │④左列門號通聯紀錄(同│ │
│ │ │ │ │ │ │ │ 上偵查卷第14至15頁)│ │
│ │ │ │ │ │ │ │⑤拍賣網頁(同上偵查卷│ │
│ │ │ │ │ │ │ │ 第16至17 頁) │ │
│ │ │ │ │ │ │ │⑥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同│ │
│ │ │ │ │ │ │ │ 上偵查卷第27頁) │ │
│ │ │ │ ├─┼────────┼────────┼───────────┤ │
│ │ │ │ │③│由真實姓名年籍不│98年10月29日下午│①證人林榮賢於警詢中之│ │
│ │ │ │ │林│詳之詐欺集團成員│1時許 │ 證述(臺中市警察局第│ │
│ │ │ │ │榮│冒稱係網路上拍賣├────────┤ 三分局中分三偵字第 │ │
│ │ │ │ │賢│賣家,以電腦設備│5000元 │ 0000000000號警卷第42│ │
│ │ │ │ │ │在露天拍賣網站刊├────────┤ 至43頁) │ │
│ │ │ │ │ │登不實之拍賣數位│玉山商業銀行帳號│②證人陳文進於警詢及偵│ │
│ │ │ │ │ │相機廣告,致林榮│0000000000000號 │ 訊中之證述(臺灣彰化│ │
│ │ │ │ │ │賢瀏覽後陷於錯誤│帳戶 │ 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 │
│ │ │ │ │ │而下標,並由真實│(戶名:李中廣)│ 偵字第3503號偵查卷第│ │
│ │ │ │ │ │姓名年籍不詳之詐│ │ 7至8頁、99年度偵字第│ │
│ │ │ │ │ │欺集團成員以左列│ │ 3992號偵查卷第11、42│ │
│ │ │ │ │ │電話進行聯繫,而│ │ 至43、45至47頁) │ │
│ │ │ │ │ │使林榮賢依指示匯│ │③證人李中廣於警詢中之│ │
│ │ │ │ │ │入右列金額。 │ │ 證述(同上警卷第1至3│ │
│ │ │ │ │ │ │ │ 頁) │ │
│ │ │ │ │ │ │ │④左列門號通聯調閱查詢│ │
│ │ │ │ │ │ │ │ 單(同上警卷第20頁)│ │
│ │ │ │ │ │ │ │⑤左列帳戶基本資料及交│ │
│ │ │ │ │ │ │ │ 易明細(同上警卷第6 │ │
│ │ │ │ │ │ │ │ 至11頁) │ │
│ │ │ │ │ │ │ │⑥拍賣網頁(同上警卷第│ │
│ │ │ │ │ │ │ │ 48至51頁) │ │
│ │ │ │ ├─┼────────┼────────┼───────────┤ │
│ │ │ │ │④│由真實姓名年籍不│98年10月30日晚間│①證人即被害人吳欣怡於│ │
│ │ │ │ │吳│詳之詐欺集團成員│11時許 │ 警詢中之證述(臺灣板│ │
│ │ │ │ │欣│冒稱係網路上拍賣├────────┤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 │




│ │ │ │ │怡│賣家,以電腦設備│1萬元 │ 度偵字第4516號偵查卷│ │
│ │ │ │ │ │在露天拍賣網站刊├────────┤ 第5至6頁) │ │
│ │ │ │ │ │登不實之拍賣按摩│中壢建國郵局帳號│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 │
│ │ │ │ │ │椅廣告,致吳欣怡│00000000000000號│ 一分局博愛路派出所受│ │
│ │ │ │ │ │瀏覽後陷於錯誤而│帳戶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 │ │下標,並由真實姓│(戶名:宋狄展)│ 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 │
│ │ │ │ │ │名年籍不詳之詐欺│ │ 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 │ │ │集團成員以左列電│ │ 同上偵查卷第7至8頁)│ │
│ │ │ │ │ │話進行聯繫,而使│ │③存摺影本(同上偵查卷│ │
│ │ │ │ │ │吳欣怡依指示匯入│ │ 第9頁) │ │
│ │ │ │ │ │右列金額。 │ │④左列帳戶開戶資料及交│ │
│ │ │ │ │ │ │ │ 易明細(同上偵查卷第│ │
│ │ │ │ │ │ │ │ 14、16至19、36頁) │ │
│ │ │ │ │ │ │ │⑤左列門號用戶基本資料│ │
│ │ │ │ │ │ │ │ (同上偵查卷第20頁)│ │
├─┼─┼────┼───┼─┼────────┼────────┼───────────┼──────┤
│3 │林│98年11月│0910- │①│由真實姓名年籍不│98年11月12日晚間│①證人即被害人林志怡於│林世田幫助意│
│ │宗│2日 │112290│林│詳之詐欺集團成員│7時59分許 │ 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圖為自己不法│
│ │賢│ │ │志│冒稱係網路上拍賣├────────┤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之所有,以詐│
│ │ │ │ │怡│賣家,以電腦設備│7500元 │ 署99年度偵字第5842號│術使人將本人│
│ │ │ │ │ │在奇摩拍賣網站刊├────────┤ 偵查卷第5至6頁、臺灣│之物交付,處│
│ │ │ │ │ │登不實之拍賣LV肩│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有期徒刑陸月│
│ │ │ │ │ │背包廣告,致林志│帳號 │ 年度偵字第4266號偵查│。 │
│ │ │ │ │ │怡瀏覽後陷於錯誤│00000000000000號│ 卷第8頁) │ │
│ │ │ │ │ │而下標,並由真實│帳戶 │②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 │
│ │ │ │ │ │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戶名;張喬智)│ 合作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
│ │ │ │ │ │欺集團成員以左列│ │ 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 │
│ │ │ │ │ │電話進行聯繫,而│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使林志怡依指示匯│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入右列金額。 │ │ 案件紀錄表(臺灣板橋│ │
│ │ │ │ │ │ │ │ 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842號偵查卷第│ │
│ │ │ │ │ │ │ │ 7至9頁) │ │
│ │ │ │ │ │ │ │③證人張喬智於警詢中之│ │
│ │ │ │ │ │ │ │ 證述(同上偵查卷第13│ │
│ │ │ │ │ │ │ │ 至16頁) │ │
│ │ │ │ │ │ │ │④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
│ │ │ │ │ │ │ │ 易明細表(同上偵查卷│ │
│ │ │ │ │ │ │ │ 第10頁) │ │
│ │ │ │ │ │ │ │⑤拍賣網頁(同上偵查卷│ │




│ │ │ │ │ │ │ │ 第11至12 頁) │ │
│ │ │ │ │ │ │ │⑥左列帳戶開戶資料及交│ │
│ │ │ │ │ │ │ │ 易明細(同上偵查卷第│ │
│ │ │ │ │ │ │ │ 17 至24頁) │ │
│ │ │ │ │ │ │ │⑦左列門號用戶基本資料│ │
│ │ │ │ │ │ │ │ (同上偵查卷第25至27│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 │②│由真實姓名年籍不│98年11月12日下午│①證人即被害人何蕙讌於│ │
│ │ │ │ │何│詳之詐欺集團成員│2時7分許 │ 警詢之證述 │ │
│ │ │ │ │蕙│冒稱係網路上拍賣├────────┤②臺北富邦銀行網路ATM │ │
│ │ │ │ │讌│賣家,以電腦設備│1萬7080元 │ 轉帳網頁資料 │ │
│ │ │ │ │ │在奇摩拍賣網站刊├────────┤③拍賣網頁 │ │
│ │ │ │ │ │登不實之拍賣禮券│華南商業銀行鳳山│④左列帳戶基本資料及交│ │
│ │ │ │ │ │廣告,致何蕙讌瀏│分行帳號 │ 易明細 │ │
│ │ │ │ │ │覽後陷於錯誤而下│000000000000號帳│⑤左列門號基本資料及通│ │
│ │ │ │ │ │標,並由真實姓名│戶 │ 聯調閱查詢單 │ │
│ │ │ │ │ │年籍不詳之詐欺集│(戶名:許家銘)│ │ │
│ │ │ │ │ │團成員以左列電話│ │(均參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進行聯繫,而使何│ │文山第二分局北市警文二│ │
│ │ │ │ │ │蕙讌依指示匯入右│ │分刑字第09832470700號 │ │
│ │ │ │ │ │列金額。 │ │卷) │ │
├─┼─┼────┼───┼─┼────────┼────────┼───────────┼──────┤
│4 │楊│98年12月│0910- │①│由真實姓名年籍不│98年12月29日下午│①證人張恆銘於偵訊之證│林世田幫助意│
│ │正│25日 │188050│金│詳之詐欺集團成員│2時許 │ 述(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圖為自己不法│
│ │献│ │ │益│冒稱係網路上拍賣├────────┤ 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 │之所有,以詐│
│ │ │ │ │芬│賣家,以電腦設備│5850元 │ 3862號偵查卷第44至45│術使人將本人│
│ │ │ │ │ │在奇摩拍賣網站刊├────────┤ 頁) │之物交付,處│
│ │ │ │ │ │登不實之拍賣電鍋│臺北建北郵局帳號│②左列門號行動電話用戶│有期徒刑捌月│
│ │ │ │ │ │、除濕機廣告,致│00000000000000號│ 基本資料及通聯紀錄(│。 │
│ │ │ │ │ │金意芬瀏覽後陷於│帳戶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
│ │ │ │ │ │錯誤而下標,並由│(戶名:張恆銘)│ 署99年度偵字第4585號│ │
│ │ │ │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 偵查卷第21至22頁) │ │
│ │ │ │ │ │之詐欺集團成員以│ │③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 │
│ │ │ │ │ │左列電話進行聯繫│ │ 院99年度易字第396號 │ │
│ │ │ │ │ │,而使金意芬依指│ │ 卷第42頁) │ │
│ │ │ │ │ │示匯入右列金額。│ │④存摺影本(臺灣彰化地│ │
│ │ │ │ │ │ │ │ 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 │
│ │ │ │ │ │ │ │ 字第3862號偵查卷第14│ │
│ │ │ │ │ │ │ │ 頁) │ │




│ │ │ │ │ │ │ │⑤拍賣網頁(同上偵查卷│ │
│ │ │ │ │ │ │ │ 第15至21頁) │ │
│ │ │ │ ├─┼────────┼────────┼───────────┤ │
│ │ │ │ │②│由真實姓名年籍不│98年12月30日下午│①證人王秋本於警詢之證│ │
│ │ │ │ │陳│詳之詐欺集團成員│1時39分許 │ 述(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 │志│冒稱係網路上拍賣├────────┤ 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 │ │
│ │ │ │ │文│賣家,以電腦設備│8350元 │ 4582號偵查卷第15至19│ │
│ │ │ │ │ │在奇摩拍賣網站刊├────────┤ 頁) │ │
│ │ │ │ │ │登不實之拍賣熱水│臺灣土地銀行臺中│②左列門號之行動電話用│ │
│ │ │ │ │ │瓶廣告,致陳志文│分行帳號: │ 戶基本資料及通聯紀錄│ │
│ │ │ │ │ │瀏覽後陷於錯誤而│000000000000號 │ (同上偵查卷第21至23│ │
│ │ │ │ │ │下標,並由真實姓│(戶名:王秋本)│ 頁) │ │
│ │ │ │ │ │名年籍不詳之詐欺│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 │
│ │ │ │ │ │集團成員以左列電│ │ 影本(同上偵查卷第24│ │
│ │ │ │ │ │話進行聯繫,而使│ │ 頁) │ │
│ │ │ │ │ │陳志文依指示匯入│ │④帳戶交易明細表(同上│ │
│ │ │ │ │ │右列金額。 │ │ 偵查卷第27頁) │ │
│ │ │ ├───┼─┼────────┼────────┼───────────┤ │
│ │ │ │0910- │③│由真實姓名年籍不│99年1月13下午2時│①證人即被害人賴秀珊於│ │
│ │ │ │187940│賴│詳之詐欺集團成員│51分許 │ 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
│ │ │ │ │秀│冒稱係網路上拍賣├────────┤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 │
│ │ │ │ │珊│賣家,以電腦設備│5000元 │ 分局警澳偵字第 │ │
│ │ │ │ │ │在露天拍賣網站刊├────────┤ 0000000000號警卷第1 │ │
│ │ │ │ │ │登不實之拍賣Wii │大眾商業銀行帳號│ 至3頁、臺灣宜蘭地方 │ │
│ │ │ │ │ │遊戲機廣告,致賴│000000000000號帳│ 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 │ │
│ │ │ │ │ │秀珊瀏覽後陷於錯│戶 │ 1002號偵卷第7至8頁)│ │
│ │ │ │ │ │誤而下標,並由真│(戶名:鍾盛元)│②證人曾志豪鍾盛元、│ │
│ │ │ │ │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 楊正献於警詢中之證述│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左│ │ (同上警卷第4至6頁、│ │
│ │ │ │ │ │列電話進行聯繫,│ │ 7至9頁、10 至12頁) │ │
│ │ │ │ │ │而使賴秀珊依指示│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 │ │ │ │匯入右列金額。 │ │ 詢專線紀錄表(同上警│ │
│ │ │ │ │ │ │ │ 卷第82頁) │ │
│ │ │ │ │ ├────────┼────────┤④左列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
│ │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99年1月13下午2時│ 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
│ │ │ │ │ │詳之詐欺集團成員│54分許 │ 細(同上警卷第13 至 │ │
│ │ │ │ │ │冒稱係網路上拍賣├────────┤ 18頁) │ │
│ │ │ │ │ │賣家,以電腦設備│4000元 │⑤左列大眾銀行帳戶開戶│ │
│ │ │ │ │ │在露天拍賣網站刊├────────┤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 │ │ │登不實之拍賣PS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同上警卷第19至28 頁 │ │




│ │ │ │ │ │主機廣告,致賴秀│帳號 │ ) │ │
│ │ │ │ │ │珊瀏覽後陷於錯誤│0000000000000號 │⑥左列行動電話用戶基本│ │
│ │ │ │ │ │而下標,並由真實│帳戶 │ 資料及通聯紀錄(同上│ │
│ │ │ │ │ │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戶名:曾志豪)│ 警卷第29至74頁) │ │
│ │ │ │ │ │欺集團成員以左列│ │⑦中國信託ATM交易明細 │ │
│ │ │ │ │ │電話進行聯繫,而│ │ 表(同上警卷第84頁)│ │
│ │ │ │ │ │使賴秀珊依指示匯│ │⑧拍賣網頁(同上警卷第│ │
│ │ │ │ │ │入右列金額。 │ │ 85至87頁) │ │
│ │ │ │ ├─┼────────┼────────┼───────────┤ │
│ │ │ │ │④│由真實姓名年籍不│99年1月14日下午6│①證人陳中歷於警詢之證│ │
│ │ │ │ │李│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時56分許 │ 述(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 │豪│冒稱係網路上拍賣├────────┤ 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 │ │
│ │ │ │ │修│賣家,以電腦設備│7000元 │ 5776號偵查卷第12至15│ │
│ │ │ │ │ │在露天拍賣網站刊├────────┤ 頁) │ │
│ │ │ │ │ │登不實之拍賣洗 │玉山銀行基隆分行│②左列行動電話用戶基本│ │
│ │ │ │ │ │衣機廣告,致李豪│帳號 │ 資料及通聯調閱查詢單│ │
│ │ │ │ │ │修瀏覽後陷於錯誤│0000000000000號 │ (同上警卷第32、66至│ │
│ │ │ │ │ │而下標,並由真實│(戶名:林晋良)│ 67頁、同上偵查卷第34│ │
│ │ │ │ │ │姓名年籍不詳之詐│ │ 頁) │ │
│ │ │ │ │ │欺集團成員以左列│ │③左列帳戶之帳戶交易資│ │
│ │ │ │ │ │電話進行聯繫,而│ │ 料查詢單(同上偵查卷│ │
│ │ │ │ │ │使李豪修依指示匯│ │ 第31頁) │ │
│ │ │ │ │ │入右列金額。 │ │④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 │
│ │ │ │ │ │ │ │ (同上偵查卷第25頁)│ │
│ │ │ │ │ │ │ │⑤拍賣網頁(同上偵查卷│ │
│ │ │ │ │ │ │ │ 第20至24頁) │ │
│ │ │ │ ├─┼────────┼────────┼───────────┤ │
│ │ │ │ │⑤│由真實姓名年籍不│99年1月14日下午2│①證人林晋良於警詢之證│ │
│ │ │ │ │歐│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時23分許 │ 述(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 │俊│冒稱係網路上拍賣├────────┤ 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 │ │
│ │ │ │ │良│賣家,以電腦設備│8000元 │ 7121號偵查卷第29頁)│ │
│ │ │ │ │ │在奇摩拍賣網站刊├────────┤②左列行動電話用戶基本│ │
│ │ │ │ │ │登不實之拍賣衛星│玉山商業銀行帳號│ 資料及通聯調閱查詢單│ │
│ │ │ │ │ │導航廣告,致歐俊│0000000000000號 │ (同上警卷第31至32、│ │
│ │ │ │ │ │良瀏覽後陷於錯誤│帳戶 │ 72頁、同上偵查卷第16│ │
│ │ │ │ │ │而下標,並由真實│(戶名:林晋良)│ 至17頁) │ │
│ │ │ │ │ │姓名年籍不詳之詐│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 │
│ │ │ │ │ │欺集團成員以左列│ │ (同上偵查卷第54、64│ │
│ │ │ │ │ │電話進行聯繫,而│ │ 頁) │ │
│ │ │ │ │ │使歐俊良依指示匯│ │④拍賣網頁(同上偵查卷│ │




│ │ │ │ │ │入右列金額。 │ │ 第56至61頁) │ │
│ │ │ ├───┼─┼────────┼────────┼───────────┤ │
│ │ │ │0973- │⑥│由集團內某姓名年│99年1月14日晚間 │①證人張焜郁於警詢之證│ │
│ │ │ │404435│蔡│籍不詳之成年成員│10時6分許 │ 述(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 │宗│透過網路向賴良哲├────────┤ 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 │ │
│ │ │ │ │倫│佯稱可提供性交易│2萬9876元 │ 4465號偵查卷第6至8頁│ │
│ │ │ │ │ │,待蔡宗倫依約前├────────┤ ) │ │
│ │ │ │ │ │往後,復以左列撥│臺南成功大學郵局│②行動電話通聯紀錄查詢│ │
│ │ │ │ │ │打予蔡宗倫佯稱須│帳號 │ 單(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 │ │先行確認身份云云│00000000000000號│ 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 │ │
│ │ │ │ │ │,致蔡宗倫陷於錯│帳戶 │ 8350號偵查卷第32、本│ │
│ │ │ │ │ │誤,依指示匯入右│(戶名:張焜郁)│ 院99年度易字第396號 │ │
│ │ │ │ │ │列金額。 │ │ 卷第50頁) │ │
│ │ │ │ │ │ │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 │ │ │ │ │ │ 察署99年度偵字第4465│ │
│ │ │ │ │ │ │ │ 偵查卷第16頁) │ │
│ │ │ │ │ │ │ │④左列帳戶基本資料及交│ │
│ │ │ │ │ │ │ │ 易明細表(同上偵查卷│ │
│ │ │ │ │ │ │ │ 第19至21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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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