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979號
上 訴 人 賴美智
陳輔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洪聰喜間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台幣(下同)3,25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9,762元,
上訴人僅繳納23,775元,尚欠25,987元未繳,茲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即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彭昭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