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99年度,1328號
TPHV,99,上,1328,201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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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1328號
上 訴 人 柯德成
      柯德義
      柯德俊
      柯德昌
      柯德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啟熏律師
被上訴人  桃園縣桃園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蘇家明
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律師
複 代理人 王道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9月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5法庭
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太郎
               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劉坤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育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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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