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1328號
上 訴 人 柯德成
柯德義
柯德俊
柯德昌
柯德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啟熏律師
被上訴人 桃園縣桃園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蘇家明
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律師
複 代理人 王道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9月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5法庭
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太郎
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劉坤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育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