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更㈠字第79號上 訴 人 陳燕輝 陳昭鴻 陳昭庸 陳昭美 陳昭哲 陳雲南 陳雲洋 陳雲英 陳月雲 伍陳月鄉 柯 西即陳化三之. 陳榮基即陳化三之. 陳榮豐即陳化三之. 陳凌翠即陳化三之.上列1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裕勝律師上 訴 人 陳紀文萱(Chen Chi Wen-shuan) 陳昭勝 陳梅麗 陳梅純 陳梅秀(Meysiu Correia Chen) 林矗杉 林春億 林秀青 陳月如被上訴人 陳昭志 陳昭弘 陳憲昭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耀霖律師 李富湧律師複代理人 陳垚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柯西、陳榮基、陳榮豐、陳凌翠為上訴人陳化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前開規 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上訴人陳化三於民國97年10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 柯西、陳榮基、陳榮豐、陳凌翠,有繼承系統表、台北市戶 籍登記簿各1份、戶籍謄本5份(見本院卷63頁至72頁)可稽 ,上訴人聲明由柯西、陳榮基、陳榮豐、陳凌翠為上訴人陳 化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即無不合,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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