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63號
上 訴 人 吳寶田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威憲律師
被上訴人 星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5
追加被告 Symtron Technology(Cayman)Inc.
(即星創科技開曼股份有限公司)
Seven Mile Beach, P.O. Box 30691
SMB, George Town,Garand Cayman,
Cayman Islands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葉爾良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悅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9月20日下午3點在本院第六法
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張競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章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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