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454號
上 訴 人 章榮昌
黃蘇金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伯英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明美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0,941,824元(計算式: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63,608元×受敗訴判決之土地面積128平方
公尺=20,941,8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4,540元,上訴人除
已繳93,570元外,其餘200,970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李瓊蔭
法 官 蘇瑞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鄒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