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0年度,182號
TPHV,100,聲,182,20110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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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82號
抗 告 人 正中法稅徵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翰林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82號裁
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限抗
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以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黃豐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采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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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中法稅徵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