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82號
抗 告 人 正中法稅徵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翰林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82號裁
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限抗
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以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黃豐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采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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