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0年度,842號
TPHV,100,抗,842,20110708,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842號
抗 告 人 蕭林紅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余俐瑩間聲
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第五頁中關於法官「李媛媛」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明發」。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黃明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顧倪淑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