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破產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上字,98年度,37號
TPHM,98,重附民上,37,2011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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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立仁
即 原 告 景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元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福方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健志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佩芬
      李茂芳
      鄭美玲
      李勝雄
      黃美月
      楊健男
      曹玉文
      楊崑山起訴狀誤載.
      吳彩秀
      賴益豐
      王雙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福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健志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楊慧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福方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蔡秋桐
法定代理人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江照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福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彩秀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游素貞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福方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靖仁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勝山財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靖仁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任我行智慧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靖仁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清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仁宗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侯慧麗
      謝聰文起訴狀誤載.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破產法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6年度重附民字第15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明定。然其所得請求回復之 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 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 。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範圍,限於因犯罪所生之損害 ,至未經起訴之犯罪,不得就其所生損害併於他罪審判中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號判例參照) 。換言之,非犯罪之被害人或非犯罪所生之損害,如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其訴為不合法至明。二、經查:
㈠觀諸本件上訴人等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書所載,上訴人 等係以其等遭被告等人所屬之福方集團、楊氏家族、福方國 際控股有限公司詐欺,致受有投資購資股票之損失為由,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參照本案刑事案件所起訴及認定 有罪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係指:被告楊崑山楊健男、楊健 志、李勝雄李茂芳、謝聰文等基於詐欺破產之概括犯意聯 絡,共同就福方公司所有之財產,為不利於其破產債權人愛 爾蘭商Nexgen公司、開曼群島商Leonardo L.P.公司、Ports ide Growth and Opportunity Fund公司及RCG Latitude Ma



ster Fund, Ltd公司之處分,被告游素貞則基於前揭共同犯 意聯絡而參與其中部分犯行,又被告楊崑山楊健男、楊健 志、李勝雄李茂芳、謝聰文等並共同基於對英屬維京群島 商福方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屬福方公司)背信之 概括犯意聯絡,將該公司所持有福方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福工公司)之51%股權,以低於實際股權價值之價格 出售予英屬維京群島商尼歐中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並將英 屬福方公司臺灣分公司之在台主要資產,抵償出售予福工公 司,致英屬福方公司受有損害等情,足見本件犯罪之直接被 害人應僅為Nexgen公司、LeonardoL.P.公司、Portside Gro wth and Opportunity Fund公司、RCG Latitude Master Fu nd, Ltd公 司及英屬福方公司。則本件上訴人,既非本件刑 事案件之直接被害人,又上開所述投資損失之事實,復非本 件公訴人起訴之犯罪事實,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就此部分 所生之損害併於前開毀損等案件之審判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從而,原審據此駁回其民事訴訟之聲請,核無不當。 ㈡上訴人等上訴意旨空言泛以:本件所涉問題涉及「從事法之 續造、確保至裁判之一致性」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 性者」為由,提起上訴,要難認為有理由。因認本件上訴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林恆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盈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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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福方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方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方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清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景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山財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任我行智慧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