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上字,100年度,13號
TPHM,100,重附民上,13,2011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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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上 訴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兼 代表人 謝諒獲
被 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兼 上一人
  代表人 何鴻榮
被 上訴人 臺北市大安戶政事務所
兼 上一人
  代表人 蘇素珍
被 上訴人 勞工保險局
兼 上一人
  代表人 史哲
被 上訴人 黃女   身分不.
      王女   身分不.
      徐成波
      唐雲騰
      黃國義
      陳茂全
      董文雅
      蔡式穀
      江雅康
      黃安中
      鄭至臻
      柳文震
      周麗芳
      廖文瑞
      鄭素華
      王鑫基
      邱兆鑫
      莊進國
      賴錦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兼 上一人
  代表人 李應元
被 上訴人 行政院衛生署訴願審議委員會
兼 上一人
  代表人 賴進祥
被 上訴人 江文章
      沈慶村
      吳中立
      邱秋菊
      高宗賢
      陳聰富
      楊美鈴
      詹森林
      廖峻亨
      駱永家
      中華民國勞資爭議仲裁協會
兼 上一人
  代表人 康長健
被 上訴人 陳○○  身分不.
      邵○○  身分不.
      林○○  身分不.
      張○   身分不.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
兼 上一人
  代表人 謝博生
被 上訴人 吳凱勳
      羅紀琼
      林誠二
      吳憲明
      黃錦堂
      蔡明誠
      胡惠德
      黃富源
      謝維銓
      韓良俊
      林明芳
      洪伯延
      陳時中
      薛瑞元
      陳怡安
      嚴祥鸞
      蕭淑燕
      郭旭東
      王芷華
      黃盟欽
      謝唯音
      林芳珠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兼 上一人
  代表人 郭吉仁
被 上訴人 林豐賓
      胡欣怡
      胡再發
      陳宗志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秘密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
,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第一審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9年度重附民更㈢字第4 號、99年度重附
民更㈡第5號、第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之上訴狀所載。二、被上訴人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四、本件被上訴人等被訴妨害秘密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諭知不受理,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 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 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 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彭政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杜宜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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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