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上 訴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 代表人 謝諒獲被 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兼 上一人 代表人 何鴻榮被 上訴人 臺北市大安戶政事務所兼 上一人 代表人 蘇素珍被 上訴人 勞工保險局兼 上一人 代表人 史哲被 上訴人 黃女 身分不. 王女 身分不. 徐成波 唐雲騰 黃國義 陳茂全 董文雅 蔡式穀 江雅康 黃安中 鄭至臻 柳文震 周麗芳 廖文瑞 鄭素華 王鑫基 邱兆鑫 莊進國 賴錦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兼 上一人 代表人 李應元被 上訴人 行政院衛生署訴願審議委員會兼 上一人 代表人 賴進祥被 上訴人 江文章 沈慶村 吳中立 邱秋菊 高宗賢 陳聰富 楊美鈴 詹森林 廖峻亨 駱永家 中華民國勞資爭議仲裁協會兼 上一人 代表人 康長健被 上訴人 陳○○ 身分不. 邵○○ 身分不. 林○○ 身分不. 張○ 身分不.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兼 上一人 代表人 謝博生被 上訴人 吳凱勳 羅紀琼 林誠二 吳憲明 黃錦堂 蔡明誠 胡惠德 黃富源 謝維銓 韓良俊 林明芳 洪伯延 陳時中 薛瑞元 陳怡安 嚴祥鸞 蕭淑燕 郭旭東 王芷華 黃盟欽 謝唯音 林芳珠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兼 上一人 代表人 郭吉仁被 上訴人 林豐賓 胡欣怡 胡再發 陳宗志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秘密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9年度重附民更㈢字第4 號、99年度重附民更㈡第5號、第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一、上訴人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之上訴狀所載。二、被上訴人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四、本件被上訴人等被訴妨害秘密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諭知不受理,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 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 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 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杜宜寧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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