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2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金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金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金富因犯傷害等數罪,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
二、受刑人因傷害等罪,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彥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