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 年度聲字第2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祐鈿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
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 年執聲付字第
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祐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祐鈿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 條例案件,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27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年8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20000元,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 上字第570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送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 於100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 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7 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001144 461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 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朱瑞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