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錦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
案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錦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錦麗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本院 以98年度上更二字第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並經 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3690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於 民國98年8 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 年7 月8 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7 月8 日法授矯字第10001140 55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應命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貞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