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抗字,100年度,702號
TPHM,100,抗,702,2011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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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702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李菊妹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
民國100年6月9日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39 號),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聲請人李菊妹(下稱抗告人)因被 告韓玉潔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於民國98年8 月20日在桃園 縣桃園市○○街147 號其住處,遭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 局警員搜索,當場扣得現金新臺幣(下同)19萬5,000 元, 惟該款項係抗告人所有,並已約定保險業務人前來收取,用 以償還保險貸款,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規定, 聲請發還該扣押之19萬5,000 元。
二、原裁定以:
(一)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 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扣押物 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 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142 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被告韓玉潔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於98年8 月20日在桃園縣桃 園市○○街147 號其住處,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警 員搜索其房間之矮櫃,當場扣得現金19萬5,000 元,有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在卷可稽,而該案被告韓玉潔 於98年8 月20日第1 次警詢時亦稱:查獲之19萬5,000 元係 伊於今年(98年)8 月間,將坐落桃園縣龜山鄉所有之房屋 變賣所得等語。準此,該扣押之現金19萬5,000 元既在被告 韓玉潔使用之房間矮櫃內查獲,且被告韓玉潔已表示為其所 有,並敘明其來源為何,與抗告人所指該筆現款為其所有大 相逕庭,抗告人上開所稱,是否屬實,即非無疑。況抗告人 迄今亦未提出相關事證以供本案審認該扣押款項確為其所有 ,自難認其本案應扣押之物持有人。是以,原審以抗告人聲 請發還被告韓玉潔扣押之現金19萬5,000 元,於法不合,因 認本件聲請應予駁回。經核尚無違誤。
三、抗告意旨略以:98年8 月20日台北市警察局大安分局至韓玉 潔住處房間內搜索扣押之現金19萬5,000 元,係抗告人所有 ,並欲作為償還保險貸款之用,且該案相關搜索人員亦遭處



「執行態度搜索不佳」之行政處分。韓玉潔雖於警詢稱該筆 現金係其所有,惟恐係當時一時情急發生之口誤,且本件亦 有質借保單為證,足認抗告人所言屬實。再者,抗告人年紀 老邁,無工作能力,尚需負擔保單質借貸款、房屋貸款及孫 女之教育費,亟需該筆19萬5,000 元之現金,為此提起抗告 云云。
四、本院經查:
(一)按扣押物除宣告沒收之物外,應發還於權利人。所謂權利人 即扣押物之應受發還人,固指扣押物之所有人,及扣押時所 取自之該物持有人,或保管人而言。此於所有人與持有人或 保管人相競合之情形,固無不同,但所有人與持有人或保管 人分屬不同一人時,則應發還其所有人(最高法院95年度台 抗字第13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抗告人雖以前詞置辯,惟被告韓玉潔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於 警詢時供稱:「(今(20)警方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核發之 98 年度聲搜字第675號搜索票所查扣現金19萬5000元、彰化 銀行支票簿等詳如扣押物品清單所扣押證物是否屬於你所有 ?)是我所有。(所查扣新台幣19萬5000元如何而來?)是 我今年8 月間將桃園龜山鄉我所有房屋賣掉所得。(以上供 詞是否你在自由意志下所為之陳述?)是的」等語(見98年 度偵字第18908 號影卷第14 頁背面、17 頁背面),是被告 韓玉潔已供稱本件19萬5000元係其賣屋所得之款項,參以台 北市警察局大安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關於19萬5000元之「 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欄記載為韓玉潔(見98年度偵字第 18 908號影卷第63頁),並非抗告人等情,已難認抗告人為 上開19萬5000元現金之所有人或持有人或保管人。又抗告人 雖提出新光人壽保險單借款借據為證,但該保險單借款借據 ,僅能證明抗告人確有向新光人壽質借款項,但不能以此證 明上開19萬5000元現金即為抗告人所有。至抗告人家庭經濟 情況如何,與是否發還扣押物無關,自無得執為聲請發還扣 押物之理由。原審因以駁回抗告人發還扣押物之聲請,要屬 適法。抗告人抗告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林明俊
法 官 吳炳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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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