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541號
TPHM,106,聲,1541,20170601,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協盛(原名陳恊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
執聲付字第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協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協盛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 4 年度聲字第348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 ,於民國104 年11月5 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陳協盛業經法 務部於106 年5 月26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 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5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164 1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林銓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于耀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