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12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亞倫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所為第
二審判決(100年度上訴字第126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 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 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 ,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 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部分,係上揭所列各罪 之一,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此部份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 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趙文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樂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